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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5-26

    作者:


    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住建市〔2015〕14號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建委(局),各施工許可審批機構:

      去年以來,各市建委積極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向所轄縣區下放施工許可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11家,下放補辦權限32家,全省審批機構已達133家。但經企業和群眾反映,結合建筑市場執法檢查發現,部分地區擅自增設許可條件,存在“搭車收費”、“搭車審批”等現象,影響項目開工建設。為進一步規范許可條件,切實提高審批效能和辦事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遼寧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我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現場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4.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承包書)和合同,項目經理、總監注冊證書。

      5.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

      6.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具體保證措施,以及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相關證明。

      8.補辦施工許可的附處罰決定和處罰收據。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各審批機構要嚴格按照上述的前置條件,依法實施施工許可,不得搭車收費,不得擅自增設許可條件,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的許可條件和要求,一律取消。因特殊情況確需增設許可條件的,應具有市級政府相關文件或會議紀要,并報省廳備案。

      三、各市建委要定期開展對本單位及本區域內各審批機構的排查工作,重點檢查是否搭車收費,是否擅自增設許可條件,并將檢查情況作為對各審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存在搭車收費、增設其他許可條件的審批機構要立即整改,期限一個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省廳將視情形給予全省通報批評、暫停施工許可發放權限等處理。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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