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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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2005年6月,A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委托A公司承擔某花園工程設計;合同簽訂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20萬元。2006年4月,B公司職員蔣某在工程設計聯系簽收單上確認:某花園3-7號樓和地下車庫的建筑、水電、消防施工圖共六份以及樁位圖已于2006年元月底交于B公司。后B公司在建造該花園工程時實際未采用A公司設計的圖紙進行施工,其公司于2006年另委托C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承擔該花園工程的設計,并按該研究院的圖紙進行施工建造。
2007年1月23日,A公司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其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A公司按約完成了設計工作,B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設計費,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的設計費1190222.6元,并承擔違約金600000元。
B公司答辯稱:A公司只具有乙級設計資質,雙方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超出了A公司的資質等級,A公司參與設計人員資質標準也不符合要求,因此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無效。
案件審理中法庭查明:A公司在簽訂合同及設計圖紙時其公司工程設計等級為乙級,其公司于2006年3月才取得甲級工程設計證書。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A公司和B公司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超過了A公司的設計資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A公司及B公司對此均負有過錯,在此基礎上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審及再審判決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認定,判定合同有效,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設計費用。
[依據及評析]
我國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效力認定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本案確認涉案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事實上2006年1月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此前設計的部分設計圖紙,2006年4月雙方仍在工作聯系和交往中,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全部的設計圖紙,依證據判斷雙方的設計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過程中。2006年3月A公司經申請獲得了甲級資質證書,A公司在主要成果交付前經努力彌補了合同簽訂之初的資質缺陷,符合合同效力補正的要求,故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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